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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页 共 当清偿责任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。

合伙做生意的根本原那么

一、利润安排要公允

多数合伙人都约定按出资比例安排利润。看似合理,其实不然。终归不是股份有限公司,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,甚至有人只出钱不出力,凭什么和人家安排得一样多?利润安排不公会产生如下问题:

1、付出多的人会不平衡。付出多的人一般也正是实际驾驭管理权的人,一旦他们心理不平衡,就很有可能以权谋私,最终导致合作流产。

2、付出少的人不敢监视。由于付出多的人没有得到什么回报(有时候只是区区数千元甚至数百元的工资),自然气粗,稍不开心随时可能撂挑子,付出少的人根本不敢多话,否那么自己收不了场。

3、时间长了关系就变质了。在上述两种心态的左右下,合伙人的关系就会渐渐微妙起来,久而久之合作就难以为继,甚至挚友都做不成。

事实上,合伙做生意不光要考虑出资因素,也必需考虑出力因素。依据不同性质的行业以及出资额的多少,管理所占的比例应有所区分。我建议,总投资101万以下的工程,管理股在20%~40%间比拟合理,1010万以上的工程,5%比拟合理。

例如甲投资50万,乙30万,丙20万,合伙做生意赚了50万,约定管理股为20%,乙主要管理(认定为70%的奉献),甲参加管理,丙是甩手掌柜不做事。那么其中80%(40万)利润按投资比例安排,20%(10万)按管理奉献安排。这样甲可以得到40×50%+10×30%=23万元,乙分得40×30%+10×70%=19万元,丙分得40×20%=8万元。这样的比例乙觉得还算不错,自己全身心的付出得到了回报;丙也不亏,终归才投入20万就生了8万的利润。管理奉献的比例评定有分歧时,原那么上应当由主要管理人(CEO)确定,至于对CEO的制约方法将在下文谈到。

二、设置权限合理

虽然同为合伙人或者股东,但不能不设定权限和职责,不能有好处大家抢,要做事大家推。最好的方法是明确一个CEO,全部工作由他支配。全部管理股都归他,假设须要其他合伙人出力时,由他与该合伙人协商酬报为自己的企业工作也应当有酬报,只有合理的酬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。

全部合伙人都有监视和建议的权利,但肯定不允许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。除非是合伙协议中明确需大家表决的事项,否那么CEO应当拥有肯定的限制权。因为假如CEO不能决策,那么企业效率必定低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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